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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东北亚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10-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保证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切身利益,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全日制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住宿”,是指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指定床位以外的场所(包括校内其他住房)住宿。

 

第二章 申请校外住宿的条件

 

第四条 学院需对学生校外住宿从严控制,禁止任何学生私自在其他地方短期外宿、租房或回家住宿。

第五条 学院实行校外住宿申请审批制度,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生校外住宿的审批工作,辅导员负责做好校外住宿学生的备案工作。

第六条 在大四上学年因备考公务员、研究生需要可以申请租房外宿,其他时间如申请租房外宿,需要家长陪读。

第七条 校外住宿地点必须是向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办理过合法手续的住宅。

第八条 出国交流学生需按照交流学校要求进行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外出单独住宿。

 

 

 

第三章 校外住宿学生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履行有关租房的民事协议;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

3、按时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的各项活动(包括晨读、晚自习等);

4、向学校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因校外住宿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和事故,均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责任主体的除外。

第十条  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遵守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自己校外住所的详细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并保持信息畅通。

学生变更校外住宿场所前,必须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一条  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定期向辅导员汇报学习、生活和思想情况。

 

第四章 学生校外住宿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在外租房居住,其审批程序为:

1、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东北亚学院学生外宿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学生家长手写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及学生本人以及学生父母或其法定代理人、房屋出租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欲租房屋房产证等与租赁行为有关的相关证件复印件;

3、辅导员认真审核学生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确认无误后,由学院主管副书记作出审批意见。经批准后,方可在校外居住。

第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除租房外),需报辅导员进行审批,说明外出事由,并签写请假条。

第十四条 为便于宿舍管理和财务收费管理,每学年9月份集中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的时间。学生校外住宿满一年后,如需继续外宿,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六条 在外宿终止后学生需按时返校住宿,并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根据空余床位情况适当安排。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学院要加强对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明确对校外住宿学生的纪律要求,违反规定和纪律的一律严肃处理。

1、校外住宿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和本办法、或者不履行自身承诺,未定期向辅导员汇报学习、生活和思想情况,其学院有权责令其立即回校住宿,并不得再次申请校外住宿。

2、凡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除责令限期回校外,并根据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章  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外宿需办理退宿手续时按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退住宿费,且退宿期间的该生原床位将由学校另行安排。

第十九条 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加强自律,必须严格遵守与学院签订协议的有关内容,自行承担校外住宿期间本人的人身、财物、交通等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学院要加强外宿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做好日常检查记录。学生在外住宿期间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学校认为不能确保在外宿学生安全的,学校有权要求学生返校住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东北亚学院负责解释。

 

 

 山东大学东北亚学院

2019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