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严格校规校纪,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现就我校学生请销假制度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学生请假一天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副书记)批准;一周以上由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副书记)签署意见,报送学生处批准。
二、 学生因病请假一天以上,需出具医院证明。事假三天以上必须附有关证明,从严掌握。
三、 学生外出实习、军训、社会调查,因故缺席必须请假,由带队教师或有关人员批准。
四、 学生应遵守公寓作息制度。因事不能按时返回宿舍就寝时,必须提前向所在学院请假。
五、 学生请假获准后,须填写《山东大学(威海)学生请销假表》。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辅导员、学生所在班级学习委员和学生公寓楼值班室保存。
六、 在班级和公寓楼建立考勤每日报告制度。每个班级由学习委员每天统计考勤,然后送至学院辅导员处;每个宿舍由宿舍长负责宿舍内考勤。当天有缺宿学生的宿舍,由宿舍长第二天上午上课前将缺宿学生(包括已请假的)名单报所在楼值班室,并在《请假、夜不归宿学生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七、 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学生,主管部门将按照《山东大学(威海)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山大威校教字〔2014〕1号)和《山东大学(威海)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山大威校学字〔2014〕34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 负责班级或宿舍考勤的学生干部,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严禁弄虚作假。对在此项工作中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各学院要在评优、推优工作中予以政策倾斜;对在此项工作中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的学生干部,各学院要及时予以撤换,并取消其学期内的所有评优、推优资格。
九、 宿舍成员之间要本着对同学负责的态度,互相关心,互相监督。对按规定及时上报,经调查核实确实避免了重大或恶性事故发生的学生,学校要予以表彰或奖励;对未按规定及时上报,造成所在宿舍成员出现严重违纪或重大恶性事故的,除对宿舍长追究责任外,还对该宿舍的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给予纪律处分,其他宿舍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本补充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